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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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信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8)鄂070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和(2019)鄂07民终483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除地下一层办理产权证外继续履行; 三、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074.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3.00元,由***负担2,534.00元,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00元,由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00元,***负担2,5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