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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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华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华容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BC(2019)5006-1)。 三、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87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20000元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108785元利息自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后期利息以108785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3761.15元(截止2020年6月20日);如果自2020年6月20日之后原告***继续偿还了贷款本息,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以贷款银行明细为准)。 五、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华容支行按提前还款金额支付一个月借款利息的违约金。 六、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华容支行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贷款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明细为准)。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18元,由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8元,由原告***负担4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