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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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71.1万元; 二、被告忻州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其中,2321.1万元自2019年10月25日始至执行完毕之日;1350万元自2020年10月25日始至执行完毕之日; 三、被告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在其将忻州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收益转走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忻州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工程款840万元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段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 五、被告***、***分别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忻州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照起诉时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1408元,退回501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1301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忻州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