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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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恒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瑞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忻州市本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忻州市本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20万元; 二、被告忻州市本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16日的借款利息3796260元,并按双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忻房权证字第XXXX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8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忻州市本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