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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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伟遗产范围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56066.67元; 二、原告***对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清华园小区16号楼东4单元6层西户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原告***负担133元,被告***、***、***负担5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