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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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603号关于第21730431号“康齿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21730431号“康齿宁”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丹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