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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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金彤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9012元,支付利息21155.68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彤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