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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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川04执恢48号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新星、米宁、赵登贵、黄**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书由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