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金瑞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珞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运费及压车费合计7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具体履行方式为: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支付完毕上述第一项款项后三日内自行将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所卸货物为方管2根、铁板1块、圆管1根、大方管1个、工字钢梯1个、输送带1个、砂浆灰斗1个、直径1米圆管2个(3米长)、大箱1个(3×5),×××所卸货物为罐2个、管子3个(带电机)、6米管子1根,×××所卸货物为大箱1个(约6米)、砂浆灰斗1个、大油箱1个、大水罐1个、小四方架1个,×××所卸货物为大圆管直径1米2个、大方管1个、方筒1个、震动筛1个、水罐(大)1个、大箱1个,×××所卸货物为大箱1个、大孔方筛3个、风箱(大)1个、小1个,×××所卸货物为大箱1个(约15米)、大型风机1个、方桶1个、油桶无盖1个,×××所卸货物为工字钢2个、方管、油桶无盖2个、大箱1个(约15米)、大筛子3个,×××所卸货物为大箱2个、4个方管腿、2个方管腿】从吉木萨尔县新疆珞瑞商贸有限公司五彩湾瑞阳停车场内拉走,并付清剩余保管费用;

三、在上述一、二项履行期限内产生的保管费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各自负担一半(其中***、***已支付保管费用14400元),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怠于支付运费、压车费、剩余保管费用或者怠于拉走设备后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168元,减半收取计55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22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