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461016.44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461016.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7661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749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4136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1-04
发布日期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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