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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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461016.44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461016.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7661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749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4136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