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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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剩余租赁费用34831.76元及违约金6800元,合计41631.76元; 二、驳回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69元,由被告***承担840.79元(此款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12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