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天虹矿业物资经销处
鞍山大重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实际为承揽合同);

二、被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货款8,411,450元;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二期剩余设备返还被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详见清单附后);

三、驳回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75元,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负担30,995元,被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0,680元。此款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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