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企智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1133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人,住***。 被告***,福建省惠安市人,住***。 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酒泉企智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酒泉企智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兴国 人民陪审员富立生 人民陪审员陈君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韩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