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6860.83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48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共466.43元,相互折抵后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181.5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1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