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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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二十三万三千九百六十一元三角七分;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五万七千三百六十一元三角七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缓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40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