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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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陕AXXXXX小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384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承担381元,被告***承担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