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32)透支本金53589.63元及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所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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