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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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32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案款200000元扣划到执行法院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发出结案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