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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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 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哈尔滨市宝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垫款利息38,094,504.75元; 二、被告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37,487,18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如果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72.52元,由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