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息烽盛林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清镇市林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玫瑰花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息烽盛林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清镇市林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3966.74元:

二、被告贵州玫瑰花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11003966.7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玫瑰花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息烽盛林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清镇市林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24元,减半收取计43912元,被告息烽盛林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玫瑰花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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