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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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 贵州黔南天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三都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三都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5456元; 三、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贵州黔南天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