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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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4189.44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赔偿原告李金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719.37元人民币; 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4503.91元人民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34352.73元人民币。 由原告***、***、***自行承担46870.55元人民币。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负担207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负担2077元(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赔付义务时一并支付)(该款原告未交纳,各被告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