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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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 贵州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货款167,8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67,82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56元,由被告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