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门新能源金属结构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电费押金款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玉门新能源金属结构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