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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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青旅长白山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06元,吉林青旅长白山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