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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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众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广告分公司 遂宁市公共交通公司 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共公司、四川众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广告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公交智能电子站牌建设合作协议》; 二、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公交智能电子站牌建设合作协议》中所涉公交站台的公交智能电子站牌; 三、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众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广告分公司支付拖欠的清洁卫生管理费、电费共计67500元; 四、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0元,向原告四川众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广告分公司给付违约金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56元,由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广告分公司共同负担1271元,由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