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昌万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衡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牌平板车损失7510.00元和被告***无牌平板车损失9495.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偿付原告***、***共同垫付的鉴定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昌万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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