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福旺恒海商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福旺恒海商店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北京福旺恒海商店负担2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