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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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192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55914.23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在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账号为621*************830的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7.38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2454.5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剩余182.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