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5月20日解除;

二、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5840.64元及其滞纳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停止营业的违约金620000元;

四、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50000元;

五、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修补贴款371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7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六、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3200元;

七、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归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八、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

九、驳回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6元,由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5206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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