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02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2122151,出票人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芃芃

审判员乔青

审判员张春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晓艳

裁判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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