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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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02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2122151,出票人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芃芃 审判员乔青 审判员张春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晓艳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