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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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人民币以459682.5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