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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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0,870,640.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870,640.76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止,其中2012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5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鉴定费741,500元; 四、驳回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760.05元,由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51.49元,被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65,30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