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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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新40民终928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4,642.56元及律师代理费44,528元,合计119,170.56元; 四、驳回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9元,共计16,541元,由***负担14,390元,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1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