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新40民终928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4,642.56元及律师代理费44,528元,合计119,170.56元;

四、驳回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9元,共计16,541元,由***负担14,390元,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1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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