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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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1412000元,并支付剩余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470667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06667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54元,由被告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