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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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侯马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7842元。二、被告侯马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947.4元。); 3上诉人侯马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504604.18元; 4被上诉人侯马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28201.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负担3160元,侯马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负担9480元,侯马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79元,由上诉人侯马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负担8698元,被上诉人***负担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