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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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8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209.57元。两项共计226059.57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原告216059.57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的付医疗费、修理费共计7987.82元。

以上第一、二项款项履行方式为:由被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支付原告***208071.75元,支付被告***7987.8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155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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