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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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汉阴远航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修理费、拖车费、路面及物品损失、医疗费等共计109082.1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汉阴远航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18157元;陕GXX陕GXX**中陕GXX**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所有,原告汉阴远航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驳回原告***、汉阴远航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担11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8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