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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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63232.37元(其中2540.37元从此款中扣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为2742元,由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