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392.6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