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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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隆帅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103执4469号 徐甄泽、郑帅、陕西隆帅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郜秀敏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9)西莲证经字第2338、23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自觉履行期已届满,你(单位)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1、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承担本案执行费1063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37000******** (转款请注明转款人、被执行人姓名、案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人:执一庭梅宏枝胡世越联系电话:029-8450****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6号邮编:710068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陕0103执4469号 徐甄泽、郑帅、陕西隆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郜秀敏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2020年7月13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