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亿金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 二、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将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亿金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移登记至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代持费用(2018年度剩余代持费用80万元;2018年度之后代持费用按照年100万元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二项主文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五、驳回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0元,由武汉保利大自然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8470元,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中广文产(北京)咨询有限公司8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