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合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2821.05元,自2020年8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继续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交纳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