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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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逾期利息5697142.71元、违约金1139428.54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合计6956571.25元”及第二项“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697142.71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胡义、吴**伟、金堂大同医院(普通合伙)对刘婷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胡义、吴**伟对刘婷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金堂县××镇××街××号××栋××栋-1层、××栋-2层共72(个)车位享有抵押权,如刘婷婷、胡义、吴**伟、金堂大同医院(普通合伙)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债务,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刘婷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金额内优先受偿”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金堂县××镇××街××号××栋-1层、××栋-2层共72(个)车位享有抵押权,如刘婷婷、胡义、吴**伟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债务,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刘婷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金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28元,由刘婷婷、胡义、吴**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496元,由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