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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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 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183563.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为220000元;自2020年7月3日起,以3183563.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66元,减半收取计209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83元,由原告负担5983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