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账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瀍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