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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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00万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8月26日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12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用2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