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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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7918.45元及罚息、复息(均按年利率14.616%计算,其中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息以期内利息2666.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止,以期内利息5305.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止,以期内利息791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