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预付款及销售差价共计53,276.24元; 二、被告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00元(原告已预交842.00元)减半收取566.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43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