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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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中矿萨菲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澳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中矿萨菲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按照年利率5.5%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定借款利率5.5%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以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1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上浮30%计收复利)】; 二、被告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州澳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050元,由被告徐州澳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